职务侵占168万余元,法院判了!
虚报账目、伪造银行交易流水……利用财务负责人及出纳的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高达168万余元,最终受到法律制裁,付出了惨痛代价!
近日,潮安法院审结一宗职务侵占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蔡某红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蔡某红原系潮安区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及出纳,熟知从公司银行账户取出现金不用入账的情况,自2018年1月至2022年12月,其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从公司银行账户取出现金,后虚报账目、伪造银行交易流水掩盖公司资金的真实流向的方法,多次将公司的资金共计1686800元占为己用,后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及投资。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蔡某红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本人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公司职员应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做到恪尽职守、“公事公办”,以诚实劳动实现个人价值,切勿妄图不劳而获侵占公司财产。公司应注意完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对财务等岗位的管理,避免公司资产流失,对公司发展带来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