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新闻聚焦 新闻聚焦
网购的电动三轮车去哪了?
日期 : 2024-05-27 来源 :

“我拍下的两台电动三轮车,什么时候可以发货呢?”2023年6月7日,刘某通过某电商平台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交易,并支付货款2300元

“我们公司在收到订单后提交仓库安排物流,根据您提供的地址,预计13天左右到达,请耐心等待。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承诺。

同日,刘某在平台看到,订单已发货,承运为某货运公司,但经查询,未有物流跟踪信息。于是,刘某与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联系

电动车(2).jpg

“不好意思,因库存紧张,您的两台电动三轮车最晚将于6月18号发货,我们也会安排送货上门、包安装服务。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回复道。

但直至订单自动确认收货,刘某仍未收到购买的两台电动三轮车。后刘某电商平台申请退款,因系统显示已签收,未能退款。对此刘某多次向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核实,但未得到任何回复。于是,刘某通过电商平台进行投诉,电商平台对此答复无法退款。投诉和协商未果,刘某潮安法院提起诉讼。

b38830b21a6162366773f59c4f72099.jpg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刘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向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电动三轮车并支付了货款,双方建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深圳市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发货义务,构成违约。后在其向刘某提交的物流信息未实际签收情况下,未向作为消费者的刘某提供合理的解释,且对刘某提交的退款要求也未能及时予以处理,刘某为此造成经济损失,可认定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某电商平台的经营者某广告有限公司不存在过错

诉讼中,广告有限公司已向刘某提供了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已经履行了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审核和披露义务。同时,刘某注册电商平台会员时已知悉相关服务条款,双方应当遵守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刘某在双方交易完成后主张退款,平台未能予以处理,不能认定为广告有限公司的过错。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退还刘某货款2300元,支付赔偿金6900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不再上诉,案件生效。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享受网络购物便捷性的同时,要提高警惕,如遇到虚假发货情况,可与商家沟通退款,并保留好订单信息、物流信息、聊天记录等,以便后续维权。若发生纠纷,及时与平台沟通,或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反映情况,用好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网络购物平台也要积极履行监管义务,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网络购物氛围与秩序。

 

 


© 2017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粤ICP备180546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