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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风险提醒书
日期 : 2015-06-22 来源 :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为充分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当事人平等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使案件在审理、执行中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以便当事人谨慎地选择诉讼解决纠纷,特将诉讼风险及风险责任的承担告知如下:

1、起诉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当事人起诉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超过诉讼时效,将承担不能胜诉及诉讼费用的后果。

2、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弃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或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

3、不按时交纳受理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或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以及提起上诉,不按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的,将承担放弃权利的后果。

4、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裁判结果的后果。

5、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超时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该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及质证(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且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举证方应承担所主张事实不能认定的风险,甚至败诉的后果。

6、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交原始证据或原物(经法院许可提供与原始证据核对的复制件的除外);若证据系在国外形成的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

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必须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外),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的后果。

7、未及时申请鉴定的风险。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不利裁判结果的后果。

8、未及时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若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将承担不利裁判结果的后果。

9、不按时出庭的风险。示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的后果。

10、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当事人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或者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以及诉讼费用无效支出的风险。

11、当事人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当事人没有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以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的,会导致部分权利不能实现或执行拖延的风险。

12、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期限的风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已超过法定期限的,将承担其权利被视为自行放弃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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