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的被告陈某,我们通过电话联系、到户籍地址走访均无法找到他,现在下落不明,我们是不是直接公告?”法官助理吴添淼向承办法官黄奕亮问道。
“公告送达,不仅要花费更多时间,不利于矛盾争议有效化解,还可能造成‘执行不能’,无法及时兑现胜诉权益。”黄奕亮法官思索着。

这是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某服装商标的商标权人,被告陈某未经授权,在某电商平台开设服装店,生产、销售与上述服装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上衣、裤子、袜子等,原告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
考虑到陈某的住所是在潮安区东凤镇,依托“法院+黄庆钿调解工作室”多元解纷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人熟、地熟、情况熟优势,查人找物更为方便。于是,黄奕亮法官将该案委派给“黄庆钿调解工作室”,协助解决送达问题。
人民调解员黄庆钿接案后,立即开展走访调查工作。经过多方打听,发现陈某刚好是其朋友的亲戚,遂通过其朋友添加了陈某的微信。在与陈某沟通过程中,黄庆钿多次向陈某释法析理,告知其逃避应诉的法律后果。最终,陈某认识到积极应诉的必要性,并有调解的意向。
随后,黄庆钿与黄奕亮法官联系,反馈送达相关情况。在了解到陈某有调解意向后,黄奕亮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线上调解。
“我们店铺的服装是自家生产的,怎么能说就侵害了他的商标权了呢?”陈某说道。
“服装虽然是你自家生产的,但是你在没有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在网店销售的产品名称中使用了对方的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你销售的产品与原告存在关联,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性使用”,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黄奕亮法官向其陈明利害。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向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500元。
针对部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较低、法律事实关系较清楚、简单的特点,潮安法院综合审判庭创新“送达+调解”工作模式,多元应用电子邮箱、电话、微信等方式,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将调解工作贯穿于送达、答辩、庭审全过程,取得了良好效果。2023年以来,共通过线上送达、委托送达案件1028件;依托“1+6+N”多元解纷机制开展调解工作,以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516件,案件调撤率达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