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研面试必须准备的5大问题!点进来你真的会保研成功!”2022年5月,“大大π”在某网络平台上传了保研资料笔记。
据悉,2022年1月,某教育科技公司与大明(化名)签订《“专属咨询师”兼职协议书》,约定大明为该公司学员提供保研咨询服务,但大明不得向外界泄露辅导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信息,包括学员信息、辅导资料等。
2022年6月,某教育科技公司发现某网络平台“大大π”账号上传的保研面试题目,与该公司在学员微信群、教育系统上传的保研面试题目基本一致,构成实质上相同,并通过“微信”图标添加好友,搜索结果为大明的微信号。
2023年底,某教育科技公司向潮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明停止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案涉资料属于商业秘密
某教育科技公司与大明签订的兼职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大明不得向外界泄露辅导相关资料等信息,某教育科技公司在微信群、教务系统中上传面试题目,范围也仅限于咨询师、学员,限制了案涉资料的知悉范围,应认定其对案涉资料已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故其主张保护的案涉资料系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且经其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二、大明的行为构成侵害某教育科技公司商业秘密
大明作为某教育科技公司的兼职咨询师,是该公司学员微信群的成员,也有权限查看该公司的教务系统中的案涉资料。双方在兼职协议书中约定了不得向外界泄露辅导相关资料的保密义务,但大明仍擅自在某网络平台账号上将与该公司的辅导资料实质相同的面试题目进行公开发布,其行为已侵害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大明构成侵权行为,应该承担责任
综合考虑某教育科技公司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大明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某教育科技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大明应赔偿某教育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5000元。
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不再上诉,案件生效。
法官提醒: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凝聚了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创造的劳动成果。法官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要增强保密意识,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如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采取有效的加密、限制使用等措施,对涉密信息限制知悉人员范围等,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