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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茶遭雷击身亡 谁之过?
日期 : 2024-04-19 来源 :

    层叠梯田吐新绿,春茶飘香采摘忙。在凤凰镇的茶山上、茶园里,随处可见茶农忙碌的身影。

一天下午5时许,原本晴空万里的天气,忽然电闪雷鸣,下起了大雨。受尤某雇佣采茶的林某准备提前收工避雨,但在离开的途中,走在茶园田埂上的林某突遭雷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某的近亲属张某等6人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报警,经警方认定死者符合雷击死亡特征。因对事故责任及赔偿数额未能协商一致张某等6人将尤某诉至法院。

张某等人认为,林某与尤某形成雇佣关系,在恶劣天气下,尤某仍让工人上山采茶,导致林某在劳务时受到损害,应承担过错责任赔偿张某等人因林某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尤某辩称,事发当天,林某是第一天过来摘茶。当天气突变时,其赶紧让摘茶工提早回家,且林某被雷电击中地点位于公共道路而不是其茶园内。事发之后,其第一时间将林某送至医院抢救治疗,不存在过错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提供的劳务是在山上采摘茶叶,时值雨水多发季节,工作环境与工作时间决定其人身安全受雷雨天气伤害的可能性较大,雷雨天气虽可预见,发雷击事故预测及避免,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尤某承担林死亡而造成经济损失192200.7元。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实践中雇主的过错主要在于未给劳务者提供必要的安全条件充足的人身安全保障,或对劳动者的选任、指示存在过错。因此广大雇主在接受劳务时需尽到管理义务,要为提供劳务者开展必要的作业技能培训,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和工作条件,采取防范和降低危险发生可能性的安全措施,对违规违章或者不当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2.广大雇主对于某些意外事件的预见是有限的,建议广大雇主为提供劳务一方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将自身风险部分或全部转嫁给保险公司。

3.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劳动者自身健康情况、劳动能力不佳是导致人身损害的一大原因。广大雇主在选用劳动者的时候,应注意劳动者的健康情况、技能掌握程度是否能胜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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