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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未写明债权人姓名就可以赖账?
日期 : 2024-03-27 来源 :

借完钱,“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

2023年3月18日,方某杰因生意周转和家庭日常开支需要,向蔡某涛借款100万元,并约定到期全额归还本金及利息,随后写下了欠条,但未写明债权人姓名。蔡某涛在方某杰出具借据后,补上了自己的姓名。3月19日,蔡某涛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五次向方某杰转账100万元,并附言“借款”。后蔡某涛多次向方某杰催讨欠款未果,遂向潮安法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方某杰主张其没有向蔡某涛借款,借据上债权人姓名是蔡某涛自行添加;且其已向案外人李某雄付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3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杰未在借据上写明债权人姓名及蔡某涛自行在借据上添加其姓名的行为,不能作为蔡某涛没有案涉借款债权人资格的依据。方某杰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蔡某涛非案涉借款的债权人,蔡某涛提供方某杰签名并按捺指印的借据及银行汇款电子回单,足以证明其向方某杰交付借款100万元。而方某杰提供其向案外人李某雄转账的记录,不足以证明案涉借款实际债权人为李某雄,且方某杰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蔡某涛授权李某雄代为收取款项,故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判决方某杰付还蔡某涛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作为借贷的重要证据,在书写的时候要核对欠款人身份证原件并复印,或要求欠款人将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在欠条上,避免出现如姓名用绰号、昵称、小名;姓名出现错别字;曾用名;不易辨认的潦草字体签名等情况,要做到内容明确、格式规范,避免产生纠纷。如欠条或借条有表述不清,应当保存好与债权债务关系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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