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两宗制假、售假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张某甲等6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1.5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张某乙等3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至3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姚某滨、聂某军、朱某红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一:
2022年2月间,被告人张某甲为非法获利,在没有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向他人承租多个仓库作为生产假冒洋酒的工场,并购进原料酒及“轩尼诗”“马爹利”“人头马”品牌系列洋酒的包装材料和设备用于制假生产,并雇佣被告人翁某林负责仓库管理、销售接单等工作。被告人廖某与同案人张某飞(另案处理)为非法获利,明知被告人张某甲没有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仍在张某甲的纠集下,于2022年5月开始在一工场负责加工制造假冒“轩尼诗”“马爹利”“人头马”品牌的系列洋酒。被告人廖某还于2022年9月开始雇佣被告人廖某欣参与生产假冒品牌洋酒。被告人张某昭、林某泳分别于2022年8月、11月开始在张某甲的雇佣下,负责运载假冒品牌洋酒原材料及成品酒。被告人一伙所生产的成品酒通过快递销售给被告人张某乙及同案人。
2022年3月,被告人张某乙在明知是假冒品牌洋酒的情况下,仍多次向张某甲购进假冒“轩尼诗”“马爹利”等品牌的洋酒,后通过微信销售给被告人刘某广、刘某林,被告人刘某广、刘某林明知是假冒品牌的洋酒,仍向张某乙购进后通过网店、微信等方式将假冒“轩尼诗”“马爹利”等品牌的洋酒销售给客户。
2022年11月24日,潮州市市场管理监督局在行政执法中会同公安机关查获制假工场及仓库,在工场、仓库和快递点查扣假冒“轩尼诗”“马爹利”等品牌的洋酒、制假设备、原材料一批。
经查,被告人张某甲、廖某、翁某林、张某昭、廖某欣、林某泳合伙假冒注册商标作案,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83556.3元。被告人张某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41607元。被告人刘某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3702元。被告人刘某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7905元。
案例二:
被告人姚某滨为非法获利,在明知同案人“胖子”(另案处理)系从事假烟生产、销售活动,仍受雇于同案人“胖子”并在其指示下联系被告人聂某军,由被告人聂某军联系被告人朱某红一起到福建省运载假冒卷烟到汕头市,并约定好高额运费。后被告人聂某军、朱某红一起到汕头市一物流园驾驶货车,两人各自驾驶一辆货车到福建省某高速口下高速,等至2023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朱某红在高速口附近路边将车辆交给同案人(另案处理)驶离并装载假冒卷烟,装载完成后同案人将货车交回给被告人朱某红驾驶,并由被告人姚某滨驾驶一辆汽车与另一同案人(另案处理)驾驶另一辆汽车在被告人朱某红前面开路上高速,被告人聂某军驾驶空货车尾随被告人朱某红驾驶的货车,一路同案人通过被告人聂某军指挥被告人朱某红的行驶路线。
2023年1月7日上午,被告人朱某红驾驶货车在潮州市潮安区某高速出口路段被潮州市潮安区烟草专卖局、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联合查获,被告人朱某红被现场抓获,现场查获货车内运载的利群、芙蓉王、玉溪、双喜、中华、云烟、黄鹤楼、南京等卷烟共计9498条,金额合计人民币2379060元。经检验,涉案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上述两宗案件,法院经审理后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同时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三年来,潮安法院共审结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刑事案件24件,判处罪犯72人,涉案金额达6645万余元,从源头打击制假、售假犯罪行为,斩断制、产、售假产业链,有力震慑了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