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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醉”同“罪”,酒后不开车也获刑!
日期 : 2023-10-10 来源 :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是社会共识,然而,喝了酒没开车的刘某健也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这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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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某天,被告人马某和刘某健一起在潮安区彩塘镇某村一出租屋内饮酒,后刘某健将其所有的小型客车提供给马某驾驶,同乘外出。当车辆行驶至杨某楷住家前时,因马某操作不当,碰撞到杨某楷住家外墙,造成杨某楷住家外墙受损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驾车离开现场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马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28.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马某、刘某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健明知被告人马某饮酒后不宜驾驶机动车,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给马江驾驶并搭乘该车,为马某危险驾驶作案提供犯罪工具并放任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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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马某、刘某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刘某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提醒:喝酒别上头,安全记心上。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广大群众要时刻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谁开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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