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排放含重金属废水 污染环境终获刑 ——潮安法院公开宣判一宗污染环境案件
近日,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公开宣判一宗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某与同案人刘某某、陈某某(已判)、翁某某(另案处理)在没有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经事先共谋,自2017年6月2日开始,合伙在刘某某租用的加工场内设置电解设备,从事不锈钢制品电解加工生产,未经任何无害化处理,将电解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铜、镍、铅等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工场外村排污沟,造成周围环境被污染。
2017年6月16日,潮州市潮安区环境保护局对上述工场进行查处,并对工场集水池溢出口的废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报告认定该废水采样样品pH超标(偏酸4.21个单位)、总铬超标8.6倍、总铜超标8.8倍、总镍超标3.6倍、总铅超标5.2倍。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为非法获利,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接下来,潮安法院将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司法力量守护优美环境,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努力为建设绿美潮安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