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5103执900号
本院在执行陈茂颂与苏和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苏和生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苏和生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苏和生在规定期限内履行(2016)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和生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现责令被执行人苏和生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位于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大埕村岭前月畔山共10.25亩用地及地上构筑物移交还申请执行人陈茂颂,并自行搬迁上述构筑内的物品,逾期不移交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庭地址: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古巷二村草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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