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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安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辉恶势力犯罪集团 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日期 : 2020-11-25 来源 :

11月25日,潮安法院依法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分别以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名判处杨某辉等八名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九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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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1日至2020年6月29日间,被告人杨某辉以营利为目的,先后纠集被告人李某哲、焦某亮、谢某鸿、谢某远等多名刑释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利用自有资金擅自在彩塘镇、庵埠镇、东凤镇等地以超过72%以上的实际年利率,经常性向居住在周边的群众发放贷款;2019年8月至2020年月间,被告人杨某辉为强行索要债务,多次伙同及指挥被告人林某哲、焦某亮等人有预谋地采用滋扰、恐吓、喷字等手段暴力讨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杨某辉、李某辉系不具备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员,违法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林某哲明知他人准备实施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仍多次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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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辉等八人恶势力共同为非作恶,实施违法犯罪,欺压百姓,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作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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