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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他人买卖儿童 以拐卖儿童罪获刑
日期 : 2015-05-13 来源 :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近日,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拐卖儿童案件。依法对被告人苏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蔡某免予刑事处罚。

201312月初,被告人苏某(45岁,男,小学文化,农民)明知同案人李某(另案处理)要出售他人的男婴,仍介绍被告人蔡某到其家中,以人民币6万的价格向同案人李某收买九个月大的男婴张某供自己扶养。被告人苏某从同案人李某处得到介绍费3800元。

20131228日,被告人苏某、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于当天从被告人蔡某家中解救男婴张某,后交还其父亲。被告人苏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李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合伙以出卖为目的,贩卖他人婴儿,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蔡某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而收买,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被告人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其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蔡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后,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且不阻碍对被买儿童进行解救,依法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

对此,法官提醒:买卖儿童,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均触犯法律相关规定,需要承担法律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领养孩子的,必须根据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律程序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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