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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替同案人管理非法冶炼点――被告人以污染环境罪获刑
日期 : 2015-05-13 来源 :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日前,潮安法院依法审结一宗污染环境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同案人陈某、郭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商量合伙利用酸洗废旧电路板方式提炼金属钯、金获利,由陈某提供其向某村承租的位于某镇的山地作为工厂,郭某负责金属提炼。20141月,陈某在该山地搭建工棚、挖渗坑,并雇佣被告人杨某负责工场的日常管理、统计、后由郭某利用硫酸、盐酸等原料在工场内酸洗废旧电路板,提炼金属钯、金。该工场酸洗废旧电路板后产生的含铜、镍等重金属污染物废液没有经过处理,直接通过渗坑排放进山地,造成环境污染。同年2月,环境保护局等多部门联合对该工场进行查处,现场查获硫酸溶液9060公斤、盐酸溶液90公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同案人从事非法冶炼金属活动,仍受雇为同案人管理非法冶炼点,共同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系同案人污染环境犯罪的共犯,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因利益驱动而实施的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行为,不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还严重破坏自然环境,侵害居民身体健康。对此,法官提醒广大企业,不能以牺牲环境来换取非法利益,否则,不仅要受到经济处罚,还有可能受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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