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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管辖权异议,需提供证据证明
日期 : 2015-07-17 来源 :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因民间借贷纠纷,徐某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起诉陈某借钱不还。近日,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宗案件。

本案在受理过程中,被告陈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在广州市白云区,本案应交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将该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经审查,法院认为,被告仅在管辖权异议书中提出其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白云区而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依照相关规定,本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被告陈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依据不足,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被告陈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管辖制度的程序性救济措施,对保障当事人诉权、保证管辖规则的正常运行和构建程序正义有重要意义。对此,法官提醒:申请管辖权异议,需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如若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证据,法院将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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