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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瘤必铲,涉毒必惩
日期 : 2020-06-24 来源 :

为彰显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坚决铲除社会“毒”瘤决心,6月24日,在“6·26国际禁毒日”前夕,潮安法院举行禁毒专项宣判活动,依法集中宣判涉毒品犯罪案件6宗6人,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至六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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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某冰,潮安区庵埠人。其为非法获利,于2019年5月至6月间,先后多次在潮安区庵埠镇、葫芦市湖头等地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4.5克,获赃款人民币2600元。另外,其还提供住家给多名吸毒人员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李某,潮安区龙湖人。其为非法获利,于2019年9月间,先后3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共计0.03克,获赃款人民币6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李某云,潮安区龙湖人。其为非法获利,于2020年4月20日,在其潮安区龙湖的住家中将0.02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获赃款人民币1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李某彬,潮安区龙湖人。其于2020年1月至4月间,先后3次提供其在潮安区龙湖镇的住家给2名吸毒人员吸食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章某豪,潮安区登塘人。其于2020年3月至5月间,先后四次提供其在潮安区登塘镇的住家给多名吸毒人员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蒋某珊,广西省桂林人。其于2020年3月至4月间,先后5次提供潮安区庵埠镇其所租住的某公寓房间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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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潮安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始终对毒品犯罪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遏制了毒品犯罪蔓延势头,为创建“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的和谐家园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近日,由于潮安法院一向积极参与全市“青少年防毒禁毒知识进校园”活动,通过以案释法、以例警示引导中小学生进一步提高防毒拒毒意识,在禁毒宣传工作中作出了较大贡献,荣获潮州市禁毒公益事业“爱心单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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