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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拒不到庭――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日期 : 2015-07-17 来源 :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就判不了吗?答案是否定的。日前,潮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宗定作合同纠纷案件,判处被告某食品公司付还原告某包装公司定作款175035元。

原告某包装公司诉称,原、被告于去年4月签订承揽合同,原告按被告的定作要求制作食品包装袋,并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原告方所在地法院。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分13批次将定作物运交被告。被告收到货物后,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尚欠原告定作款175035元,并于20141110日同原告对账确认,至今未还欠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付还与原告定作款项。

被告某食品公司没有提出书面答辩,也无提供抗辩证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对原告所诉事实和证据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定作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有效。被告收到定作物后对账确认结欠原告定作款项,但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继续支付欠款的违约责任。依法判决被告付还原告包装袋定作款项。

在一些案件中,部分被告对诉讼纠纷采取不理睬的态度,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玩隐身”,认为只要自己不到庭,案件就判不了。对此,法官提醒: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被告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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